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业务政策_业务开展_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3-19 来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推动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架构与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58号)等相关规定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业务是指原担保人以缴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当原担保人履行代偿责任后,再担保人按约定向原担保人履行一定比例风险补偿责任。原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所得,再按再担保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给予返还。


   本办法所称国家融担基金开展的再担保业务是指国家融担基金为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分担一定比例风险责任。


   本办法所称省级再担保机构是指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有资格的机构确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再担保服务职责的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原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机构是指开展原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国家融担基金核定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的融资担保额度(含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部分,下同)。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三农”是指经工商登记的县域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企业等,还包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创业创新的取得人社部门等认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得农业农村部门等认证的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取得科技部门等认证的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取得工信部门等认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从事创业创新的科研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的科技园区、“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载体。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明确的5大领域8个产业,40个重点方向下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取得国家发改部门立项为准。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其计算公式为:代偿率=当年累计发生代偿的原担保项目融资金额未清偿本金(即贷款本金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当年累计备案的原担保业务融资金额。不同于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确定的“代偿率”指标统计口径。


   第三条 国家融担基金开展再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性。按照国务院对国家融担基金的要求和定位,基金坚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业,对接小微企业金融扶持政策,聚焦单户融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为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加强合作机构准入审查,有条件有步骤地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


   (二)体现针对性。国家融担基金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服务群体、不同经济金融环境,提供有针对性服务,更好地发挥政策传导作用。


   (三)责权利对等。作为原担保业务的直接利益主体和风险管控主体,债权人、担保人应共同管理风险、分担风险。国家与省两级再担保机构也要参与风险防控,防止权利与义务失衡,滋生操作风险。


   (四)批量式合作。国家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为一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业务整体批量合作,不针对某一具体原担保项目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


   (五)穿透式管理。省级再担保机构应加强对原担保机构的准入管理和后续监督。国家融担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履行了再担保代偿补偿责任的原担保业务,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代偿补偿资金。


   第四条 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部(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部)牵头负责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合作管理,包括合作准入与授信管理,合同签订,业务备案,再担保业务和合作机构保后管理,再担保费收入计算和催收,代偿补偿办理,跟踪代偿补偿项目后续追偿情况,办理代偿项目的追偿收入分配,代偿补偿损失核销审核以及统计分析等。


   国家融担基金风控合规部(以下简称风控合规部)负责对外合作协议、合同的法律与合规审查,对再担保业务的合规性监督,组织代偿补偿项目的稽核审计。


   国家融担基金财务管理部(以下简称财务管理部)负责再担保费收取、代偿补偿资金拨付、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国家融担基金牵头推进银担合作,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并推进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深入合作,逐步形成“国家融担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架构与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第二章  合作机构准入与授信管理


   第六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申请与国家融担基金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再担保服务职能应得到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有资格的机构确认。


   (二)公司治理完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层为专职人员,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管理队伍。


   (三)有较为完善的再担保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对原担保机构有准入、管理要求。


   (四)有能够履行再担保责任及担保责任的资本实力和流动性安排。


   (五)有地方政府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七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需报送以下合作申请材料:


   (一)再担保合作申请书。


   (二)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有资格的机构对其履行再担保职能的确认材料。


   (三)省级再担保机构近两年考核指标及机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情况。


   (四)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整体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以及开展的支小支农业务及风险情况。


   (五)省级再担保机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组成人员基本情况。


   (六)本区域再担保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加入再担保的原担保机构覆盖情况、总体净资产、担保业务规模及风险控制情况,以及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等情况。


   (七)地方政府政策支持情况说明,包括对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情况。


   (八)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主要科目明细。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统一依规受理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申请,并负责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基本概况。包括机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主要出资人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近两年目标考核、信用评级、获取荣誉情况等。


   (二)业务发展及风险管控情况。包括业务构成,再担保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等主要指标,内部管理情况。


   (三)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尤其是资产结构、应收代偿款及其他应收款项情况,风险拨备情况,重大负债情况。


   (四)再担保成员总体情况。包括加入再担保的原担保业务模式;近两年在保规模、应收代偿款余额及同比增减情况,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业务占比情况,实际执行担保费率情况;净资产规模,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代偿能力。


   (五)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及政策支持情况。包括资本金注入和补充、代偿补偿资金安排、保费补贴等。


   第九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要有明确结论,包括对申请合作机构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功能作用发挥的充分性、经营风险的控制能力、代偿能力以及地方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评价;拟定合作方案,并根据再担保机构及其辖区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在保余额(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在保余额)、应收代偿款余额占在保余额比例、代偿率,以及银担合作情况等因素,拟定授信额度。


   尽职调查报告经风控合规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示并提交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申请,国家融担基金应予以批准,并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国家融担基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设置合作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个合作年度。每一个合作年度届满前1个月,国家融担基金可根据双方业务合作、风险控制、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以及省级再担保机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确定下一个合作年度授信额度。


   省级再担保机构获授信后,一个合作年度内未开展业务合作的,须重新履行准入程序,才能开展业务合作。


   第十二条 国家融担基金每年向合作各方通报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等合作机构名录及合作内容、方式、额度、期限等。省级再担保机构退出再担保合作的,自退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国家融担基金将名单通报至各直接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


   第十三条 合作期间,当再担保业务风险超过警戒水平的,国家融担基金有权要求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原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风险监管,加强整改。


   如发现省级再担保机构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形,应暂停其新业务办理:


   (一)出现重大违反合同行为,或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


   (二)合作年度代偿率超过警戒水平,经整改,风险未得到有效缓解的。


   (三)对原担保机构无力履行代偿补偿责任或无力履行代偿责任的。


   如省级再担保机构出现失信被执行或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国家融担基金应解除《再担保合同》,终止合作。


   第十四条 每个合作年度结束后,国家融担基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状况、合作业务合规性等进行综合评价,为下一年合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  业务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融担基金给予再担保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纳入再担保合作的原担保业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初期达不到要求的,合作机构要制定计划或作出承诺。


   (二)原担保费率不高于2%/年,并逐步降低到1%以下。


   (三)融资渠道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原担保业务不属于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属于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的业务。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担保后符合信贷支持政策的。

   

   (五)原担保对象在被担保前两年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风险分担与收费


   第十六条 国家融担基金按照原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含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部分)的20%,分担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责任。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原担保业务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原则上应不低于20%。


   第十七条 原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含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部分)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为0.3%/年,其中100万元及以下的免收再担保费;超过500万元的,再担保费率为0.5%/年。专项业务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再担保费计算公式:


   国家融担基金收取的再担保费总额=原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再担保责任比例(风险责任比例)×再担保费率×(自主债权起始日期(含)至主债权到期日期(不含)止的实际天数)/365。


   再担保费一般按年收取。再担保期限短于18个月的,再担保费一次性收取;超过18个月的,分年收取,分年收取的各笔再担保费按照当年实际天数计算。若因备案信息填写问题导致当期再担保费收取有误,可在下期予以调整。


第五章  业务备案与保后管理


   第十八条 原担保机构在国家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期间新发生的原担保业务,经省级再担保机构履行相关手续,由省级再担保机构向国家融担基金申请备案并缴纳再担保费,国家融担基金对备案的业务按合同约定履行代偿补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融担基金对再担保业务实行批量备案。省级再担保机构于每季度首月3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季度纳入其再担保的原担保业务明细集中转报国家融担基金,并缴纳再担保费。省级再担保机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备案业务的,需向国家融担基金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待国家融担基金同意后方可进行业务备案。跨年度担保业务,分年报送业务明细。


   第二十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业务备案及合作机构保后管理。包括接收再担保业务报备信息,建立再担保业务台账,对报备信息和合作机构进行事后核查和监督,配合财务管理部对再担保费收缴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每批业务再担保合同关系落实;定期按区域、债权人对再担保业务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向合作机构进行通报;对风险较高的省级再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融担基金定期加强沟通,研究加强风险控制措施。


   二十一条 风控合规部负责定期对再担保业务台账进行抽查,对照国家融担基金有关业务管理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也可赴原担保项目现场核查;不定期调查了解省级再担保机构业务和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  再担保责任履行与追偿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根据约定时间按季度向国家融担基金申报代偿补偿。报送资料包括代偿补偿申请、代偿补偿项目明细表、省级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支付凭证、债权人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原担保机构已经履行代偿责任的确认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原担保机构代偿支付凭证等。


   对于专项业务,需由国家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共建风险资金池的,按另行约定程序履行代偿补偿审核和资金拨付手续。


   国家融担基金受理代偿补偿申请后,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需经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二十三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对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经公司审核通过的项目,填写《支付凭单》交财务管理部付款;对不予补偿或暂不补偿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省级再担保机构,并说明原因。风

   

   控部合规部负责对代偿补偿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务管理部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拨付。


   再担保业务部将代偿补偿情况定期向公司领导集体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风控合规部负责对代偿补偿工作进行稽核审计监督,按照不低于年度代偿补偿金额的20%对代偿补偿项目进行审计稽核。对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向省级再担保机构提供调查结论及相关证据,需要退回代偿补偿资金的,责令省级再担保机构全额退回。给国家融担基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要求省级再担保机构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国家融担基金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参与代偿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对担保代偿项目依法追偿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各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国家融担基金应分回的部分,由省级再担保机构负责定期转入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定期会同再担保业务部对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偿损失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牵头对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进行总结,对有关业务模式和管理制度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措施。报公司管理层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与国家融担基金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为辖内原担保机构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服务的,国家融担基金与之合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融担基金与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融担〔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