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交通银行关于联合推动合作项目通知_专项产品_业务开展_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交通银行关于联合推动合作项目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18 来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布人: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交通银行关于联合推动合作项目通知

国融担函〔2019〕35号


各省属担保再担保机构、交通银行各省直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的《银担战略合作协议》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交通银行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合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交通银行共同决定以普惠小微(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三农”等项目为载体,推动“总对总”业务合作。双方采取自上而下、共审项目、共担风险的方式,推动体系内机构协同合作,扩大快速担保业务的规模,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服务的覆盖面,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现就合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共同确定合作原则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交通银行总行从审慎角度出发,共同自上而下推出普惠小微、“三农”合作项目。试点期间,本通知项下合作项目总额度暂定为100亿元,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承担80%,交通银行承担20%的风险分担。交通银行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类现金质押方式或优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的风险缓释手段规避须分担的风险责任。当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地方合作机构代偿金额与合作项目在保余额的比值超过3%时,该地方合作机构与交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新增业务合作。


   (二)共同制定项目准入标准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交通银行总行共同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双创”等普惠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在此基础上,双方体系内机构共同选定普惠小微、“三农”等客户群体,确定单笔业务的具体准入要求、审批标准、额度、期限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及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业务对接。具体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客户筛选要求、项目准入标准及其风控措施等合作条件。


   (三)共同做好风险防控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交通银行总行通过共同筛选合作项目、共同设计贷(保)后管理模式以及加强过程风险控制等手段,做好合作项目风险防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以及交通银行分支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共同做好对项目尽职调查、审核、贷(保)后管理等工作,协商一致同意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可对单笔业务开展“见贷即担”。发生不利于债权安全情形时,银担双方须及时沟通,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债权安全,共同做好风险项目预警和化解、逾期催收等工作。


   (四)共同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提高贷款可获得性的前提下,双方体系内机构要通过降低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双创”等普惠领域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贷款。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应严格控制担保费率不超过2%/年,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尽量做到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少上浮或不上浮,切实做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共同建立沟通共享机制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交通银行总行共同建立沟通共享机制,定期下发合作通报,宣导合作成效,分享合作经验,总结合作不足,提出合作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与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客户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享贷(保)前贷(保)后信息,发现不利于债权安全情形时及时通知对方。


   二、合作规则


   (一)双方权利


   1.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有权对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年度业务量、资产质量、客户结构、代偿情况等,结合风险共担机制的执行情况,合理确定“总对总”合作项下的业务规模,对于形式、流程以及双方共同制定的贷(保)前要求不合规的业务具有否决权。


   2.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在获取客户授权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交通银行分支机构的前提下,有权对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所承做的本通知项下业务进行检查。


   3.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有权对合作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收入和资信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收集开展监督和检查所必须的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等。


   4.当相关业务符合代偿条件时,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按照约定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申请代偿。


   (二)双方义务


   1.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介入项目,经协商一致后可开展“见贷即担”,若需对单笔业务进行实质审核或者形式审核,应保证在收到交通银行审批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保证合同,提高审核时效。相关担保机构在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提出代偿申请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照担保比例,对逾期贷款本息及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代偿(具体约定以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2.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要配合提供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等,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追偿收入及时按照约定比例返还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发现不利于债权安全的情形时,要及时通知交通银行分支机构。


   3.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与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达成的合作平台及合作项目总额度、具体合作规则等,开展贷款调查、审批并向借款主体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联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开展贷(保)后管理、风险项目预警和化解、逾期催收等工作。追偿收入及时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发现不利于债权安全的情形时,要及时通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


   4.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通知项下业务的材料提供、业务档案保管等。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在获取客户授权并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进行本通知项下业务检查的情况下,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将按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合作项目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交通银行开展普惠小微、“三农”等业务合作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交通银行研究开发的专项产品为基础,服务对象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三农”、“双创”等普惠客群,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共同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便捷、低费率的担保融资支持,实现业务可持续和快速发展。具体业务内容详见各期《专项产品方案》。


   四、其他


   业务信息、数据分别按各自系统上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按现行合作业务规定报送,年度结束,当年各专项产品数据分别汇总报送(格式另发);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报送(格式与要求另发)。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交通银行联系人联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联系人:徐娜,电话:010-68080392,邮箱:gjrdjj@vip.163.com。交通银行联系人:陈宇,电话:021-32169999-8974,邮箱:cheny_481@bankcomm.com。



附件:2019年专项产品方案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8日          






附件



2019年专项产品方案

   一、灵活抵押贷款


   灵活抵押贷款是一款基于借款主体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住宅等通用固定资产作为反担保,通过引入担保机构增信,为借款主体扩大生产经营提供合理融资服务的信贷产品,从而实现打造“信用+抵押+担保”的组合额度,形成与线上产品、传统线下模式有机互补,为借款主体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一)对象


   对于符合交通银行小微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准入标准的借款主体,在贸易背景真实、经营现金流有保障的前提下,引入灵活抵押贷款,通过与线上信贷产品、传统线下信贷产品的灵活组合,实现“信用+担保+抵押”组合额度服务,更好满足借款主体合理融资需求。


   (二)金额


   按揭类抵押物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价值扣除按揭贷款余额与首付金额之和部分的70%;借款人或关联人提供的抵押物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价值70%。


   (三)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抵押物类型


   借款主体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为住宅(含别墅)、办公楼或商铺。按揭类抵押物要满足可办理轮候顺位抵押,关联人提供的抵押物要办妥抵押手续。


   (五)用途


   企业经营周转。


   (六)担保方式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按照贷款本息承担80%风险敞口,交通银行承担20%风险敞口。担保机构反担保措施为按揭类抵押物余值设置轮候顺位抵押或关联人提供的抵押物设置抵押。


   (七)成本


   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上浮30%,担保费率不超过担保金额2%/年。


   (八)贷款准入条件


   同交通银行保证类业务。


   (九)贷款要点


   灵活抵押贷款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交通银行共同推出的普惠金融服务,用于支持贸易背景真实、经营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提高抵押物使用效率,扩大贷款额度,降低融资成本。


   (十)风险控制措施


   1.贷款按保证类贷款审查标准开展审查审批,重点审查借款主体贸易背景真实性和第一还款来源可靠性等。


   2.借款主体须向担保机构提供价值稳定、流通性好的住宅(含别墅)、办公楼或商铺作为反担保标的,办公楼及商铺还须满足地段繁华、交通便捷、商业氛围浓厚、出租率高(若非自用)等要求。担保机构和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参与抵押物价值评估,共同确认抵押物价值,合理核定保证额度上限,基本保证抵押物处置后可覆盖贷款本息。


   3.个人经营性贷款关联人抵押物须至少满足如下任意一条要求:


   (1)抵押物提供方若为个人,需要证明与借款人为符合要求的亲属关系。


   (2)抵押物提供方若为企业,需要证明借款个人满足拥有该企业20%以上股权,且持股2年以上。


   (3)抵押物提供方若为企业,需要证明借款个人符合要求的亲属满足拥有该企业20%以上股权,且持股2年以上。


   4.企业贷款关联人抵押物须至少满足如下任意一条要求:


   (1)抵押物提供方若为个人,需要证明其满足拥有借款企业20%以上股权,且持股2年以上。


   (2)抵押物提供方若为个人,需要证明其满足与拥有借款企业20%以上股权,且持股2年以上的股东为符合要求的亲属关系。


   (3)抵押物提供方若为企业,需要证明其满足拥有借款企业20%以上股权,且持股2年以上。


   5.按照现行贷(保)后管理要求执行;发生不利于债权安全情形时,银担双方共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债权安全。


   (十一)建议操作流程


   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按照约定标准完成灵活抵押贷款审查审批,将审批结论推送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


   2.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介入项目,经协商一致后可开展“见贷即担”,若需对单笔业务进行实质审核或者形式审核,应保证在收到交通银行审批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保证合同,提高审核时效。不超过当地办理抵押手续最长期限+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抵押手续,并向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发送担保承诺函(放款通知书)。


   3.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收到担保承诺函后(放款通知书),与借款主体完成借款合同签署后,借款主即可在业务期限内随时提用贷款。


   (十二)风险退出机制


   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承担80%风险敞口,交通银行承担20%风险敞口的比例分担风险。贷款逾期或不良后,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供相关代偿材料,相关担保机构对逾期贷款本息及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代偿(具体约定以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相关担保机构与交行分支机构均可处置抵押物,也可共同处置抵押物,追偿收入及时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对方机构。


   二、粮食抵押贷款


   粮食抵押贷款是一款基于龙头粮食企业数据平台,依托其粮食储存、收购与仓单变现能力,通过引入担保机构增信,将粮食仓单作为反担保措施,为借款主体延期售粮提高种粮收入提供合理融资服务的信贷产品,从而通过还款来源封闭运行,为借款主体提供惠农金融服务。


   (一)对象


   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粮食经纪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金额


   按照“粮食入库时点单价”、“近三年历史平均价格”、“申请授信日单价”孰低原则确认抵押粮食价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粮食价格70%。


   (三)期限


   根据各地不同品种粮食收获时间确定贷款发放时间,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到期日最晚不超过次年粮食收获时间。


   (四)用途


   购买种粮所需生产资料与服务、支付土地流转费(包地费)、收购粮食等。


   (五)担保方式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按照贷款本息承担80%风险敞口,交通银行承担20%风险敞口。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主体以粮食单据质押提供反担保。


   (六)成本


   利率不超过基准上浮30%,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2%/年。


   (七)贷款准入条件


   合作平台必须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托底收购和监督指导能力,借款主体须符合交通银行保证类业务准入要求。


   (八)贷款要点


   1.合作平台必须是经营稳定、行业或区域排名靠前、收购能力佳、监督指导能力强的粮食龙头企业,由银担双方共同确定;借款主体准入同流动资金贷款要求。


   2.粮食抵押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分为两类,分别是现金还款和卖粮还款。现金还款方式下,借款主体归还贷款并支付担保费用后,担保机构解除粮食单据质押;卖粮还款方式下,担保机构承诺先行解除粮食单据质押,龙头粮企按要求将卖粮款分别划入交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及担保机构保费收入账户等。


   (九)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平台准入。优选国内或区域龙头粮企,重点评估其托底收购和监督指导能力。


   2.控制贷款成数。按照前三年均价、授信申请日价格、粮食入库时点价格三者孰低原则,审慎确定粮食单价,并按不高于粮食单据价值70%核定放款额度。


   3.设置自动卖粮。若借款主体贷款到期或粮价跌破平仓线后,将自动触发卖粮还款,卖粮款直接支付至交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自动还款。


   4.舆情管理。卖粮警戒线初步设置在贷款粮价90%,若触及平仓线,粮食新型经营主体可选择补充保证金,防止被动卖粮,即使触发强行平仓,绝对损失亦较小,保证其仍有盈利。

   

   (十)建议操作流程


   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按照约定标准完成粮食抵押贷款业务审查审批,将审批结论推送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


   2.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介入项目,经协商一致后可开展“见贷即担”,若需对单笔业务进行实质审核或者形式审核,应保证在收到交通银行审批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保证合同,提高审核时效,之后向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发送担保承诺函(放款通知书)。


   3.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收到担保承诺函(放款通知书)后,与借款主体完成借款合同签署后,借款主体即可在业务期限内由龙头粮企锁定对应单据后随时提用贷款。


   (十一)风险退出机制


   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承担80%风险敞口,交通银行承担20%风险敞口的比例分担风险。贷款逾期或不良后,触发卖粮还款,卖粮款直接支付至交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不足部分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供相关代偿材料,相关担保机构对逾期贷款本息及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代偿(具体约定以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相关担保机构与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均可向借款主体追偿,追偿收入及时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对方机构。


   三、保费贷


   保费贷是一款基于交通银行与各大优质财产险公司的合作,通过引入担保机构增信,为借款主体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提供合理融资服务的信贷产品,从而实现打造“信贷资金专款专用、还款来源基本可靠”的金融场景,为借款主体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一)对象


   物流运输企业或汽车租赁平台,且为小微企业。


   (二)金额


   按照商业险退保权益价值90%核定贷款金额,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期限


   11个月。


   (四)用途


   交通银行要加强贷款用途审核。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定向用于购买车辆商业保险,贷款直接支付至保险公司账户或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保险公司定期向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担保机构提供保单统计表(含保险险种清单),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担保机构可根据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抽查保单原件。


   (五)担保方式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按照贷款本息承担80%风险敞口,交通银行承担20%风险敞口。担保机构反担保措施为信用保证。


   (六)成本


   利率不超过基准上浮30%,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2%/年。


   (七)贷款准入条件


   合作平台仅限于平安、人保、太保等优质财产险公司,借款主体须符合交通银行保证类准入要求。


   (八)贷款要点


   保费贷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交通银行共同推出支持物流运输及汽车租赁平台,降低物流行业融资成本的普惠金融服务,合作平台必须是经营稳定、行业排名靠前的优质财产险公司;借款主体准入保证类业务要求。


   (九)风险控制措施


   1.贷款审查审批时应支持自有车辆投保商业险的场景,审慎介入挂靠车辆投保商业险的场景;制定按月还款计划,贷款金额基本控制在承保金额范围内;提前约定违约退保流程,实现退保资金支付至交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或担保机构指定账户;双方机构要加强贷(保)后管理,根据需要抽查保险清单。


   2.退保机制。要与保险公司提前约定,借款人一旦发生逾期等情形,不同模式下交通银行或担保机构可直接向保险公司发起退保。具体操作模式上,可选择借款人作为投保人,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获得投保人退保权益授权,保险公司认可授权后,将退保资金直接支付至交通银行还款账户;或选择担保机构同时作为投保人和退保人,经协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退保资金直接支付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账户。


   3.比例支付。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贷款支付保费的90%,剩余10%由借款人自有资金支付。


   4.分期安排。车辆商业保险为12个月,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贷款期限预设为11个月,借款人按月还款,解决第12个月无保可退问题。


   5.舆情管理。对于物流企业,本次退保仅退商业险,车辆交强险不涉及,仍可正常上路经营;对于车毁人亡,仅涉事车辆保费不能退,损失可控制在2万元以内,且发生概率为千分之一,通过履约保证保险、或担保与银行共同承担。


   (十)建议操作流程


   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按照约定标准完成保费贷业务审查审批,将审批结论推送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


   2.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介入项目,经协商一致后可开展“见贷即担”,若需对单笔业务进行实质审核或者形式审核,应保证在收到交通银行审批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保证合同,提高审核时效,之后向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发送担保承诺函(放款通知书)。


   3.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收到担保承诺函后,与借款主体完成借款合同签署后,借款主体即可在业务期限内随时提用贷款。若双方机构收到保单(含保险险种清单)后,要转交给对方机构。


   (十一)风险退出机制


   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承担80%风险敞口,交通银行承担20%风险敞口的比例分担风险。贷款逾期或不良后,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内合作机构将直接向保险公司发起退保,以退保资金归还剩余贷款,不足部分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供相关代偿材料,相关担保机构对逾期贷款本息及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代偿(具体约定以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相关担保机构与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均可向借款主体追偿,追偿收入及时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对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