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为引导行业机构聚焦主业提供强大政策支持_交流园地_交流合作_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指导意见》为引导行业机构聚焦主业提供强大政策支持

发布时间: 2019-02-15 来源: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党委书记、专职副会长 任彦祥发布人:


《指导意见》为引导行业机构聚焦主业提供强大政策支持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党委书记、专职副会长  任彦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在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代表的一批政府性担保基金正式设立的背景下印发的,对保证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政策功能作用发挥,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具有深远意义。这不仅是融资担保行业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实施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视,必将对引导融资担保行业进一步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和实体经济融资服务,同时保持自身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积极推动促进作用。


   一、突出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


   出台《指导意见》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发挥各级政府性担保基金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为此,《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支持范围,要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和“三农”主体,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主体,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确保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各级政府担保基金要做好业务引导,带动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的比例,同时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综合融资成本。这些规定符合我国国情,遵循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明确了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的责任担当,是办好融资担保事业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这只“有形之手”,可以将财政和金融有效结合起来,构建起财政和金融协同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机制,带动更多金融资金投入小微企业和“三农”,使财政资金更好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合作中需夯实银担双方职责,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跟踪评估。通过国家基金与全国性金融机构搭建“总对总”合作,是行业发展一个质的飞跃,也是根本性变化,将彻底改变长期以来银担合作不对等、不通畅的痼疾。通过风险分担实现风险共管,切实降低风险,更直接降低了担保准入门槛,将真正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获得率。


   三、着重强调财税政策的正向激励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具有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看,融资担保通常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提供,由中央、地方财政提供持续补充的消耗性专项资金,很多国家通过专门法案非常详细地规定有关担保机构或基金的职能、资金来源、担保对象的条件、配套政策等。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就应当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通过有针对性地政策扶持,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立足我国国情,对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加大奖补支持、完善资金补充、探索风险补偿和落实扶持政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增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促进和加强全国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为促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最大限度发挥好普惠金融政策效果的同时保持自身发展可持续性,规范服务标准和经营行为,为其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并营造更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极为重要。因此,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十分必要、十分迫切。事实上,早在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43号文件中,就从顶层设计高度对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如何搭建做出了清晰阐述。《指导意见》与国发43号文的精神一脉相承,明确提出构建上下联动机制、营造发展环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方式与省、市(县)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原则上每个省培育一家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龙头机构,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实现三年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通过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散风险、省级再担保机构为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分散分险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这一体系最大限度实现支持小微企业与“三农”政策目标,分散行业风险,统一行业管理要求与服务标准。只有建立与完善了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今后行业的分类管理与扶持政策才能更具有针对性,施策的精准性与有效性才能得到充分保证,政策实施与考核才能落实到位,政策的聚集效应和实施效果才能更加明显。


   我们相信,随着《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代表的一批政府性担保基金将会陆续制订出台符合《指导意见》基本原则的指引文件和实施细则,各省市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也会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调整合作政策,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在国发〔2015〕43号文件、《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指导意见》的规范指引下,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事业一定会更上一个新台阶,融资担保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手段必将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在促进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就业和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