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机构准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_业务政策_业务开展_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机构准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1-19 来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布人:


   第一条  为加强合作机构准入审批管理,规范准入受理、尽职调查及审批工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有资格的机构确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再担保服务职责的再担保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准入审批是指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合作机构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融担基金)提出合作申请,经国家融担基金依规履行审批及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部(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申请合作机构的有关情况和报送资料开展审核的活动。尽职调查工作由再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再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负责与申请合作机构的业务沟通,及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指导填写业务合作申请书。


   第六条  再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负责受理合作机构提出的再担保业务合作申请,及时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备,如有缺失,应及时要求对方补充齐全。


   第七条  尽职调查采取A、B角制度,A角为主审,B角为复核,原则上B角应为更高层级的项目经理。A角应在申报资料齐全后及时开展尽职调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和起草尽职调查报告,转B角复核;B角应就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独立出具复核意见。


   第八条  尽职调查采取非现场尽职调查和现场尽职调查两种方式,一般以非现场尽职调查为主。非现场尽职调查指书面审核,主要是对合作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查核实;现场尽职调查指实地调查,重点调阅其业务和财务等相关档案,与管理团队进行沟通,了解基本概况、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管控情况、财务状况、再担保成员总体情况及地方政府重视程度、政策支持情况等。


   第九条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基本概况。包括机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主要出资人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近两年目标考核、信用评级、获取荣誉情况等。


   (二)业务开展及风险管控情况。包括业务构成,再担保业务开展及风险控制等主要指标,内部管理情况。


   (三)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尤其是资产结构、应收代偿款及其他应收款项情况,风险拨备情况,重大负债情况。


   (四)再担保成员总体情况。包括加入再担保的原担保业务模式;近两年在保规模、应收代偿款余额及同比增减情况,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业务占比情况,实际执行担保费率情况;净资产规模,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代偿能力。


   (五)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及政策支持情况。包括资本金注入和补充、代偿补偿资金安排、保费补贴等。


   第十条  尽职调查报告要有明确结论,包括对申请合作机构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功能作用发挥的充分性、经营风险的控制能力以及代偿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拟定合作方案,并根据再担保机构及其所辖区域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在保余额(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在保余额)、应收代偿款余额占在保余额比例、代偿率,以及银担合作情况等因素,拟定授信额度。


   再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报告,需要进行现场尽职调查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报告经B角复核并出具独立复核意见后,连同报告一起报再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复核。


   第十二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尽职调查报告、申请合作机构的申报材料等一并提交风控合规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报告经风控合规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示并提交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再担保业务部按程序将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合作机构的评审意见上报公司总经理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融担〔20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