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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服务,努力实现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19-02-15 来源:瞭望智库发布人:


切实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服务,努力实现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总经理 向世文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新形势下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三农”融资服务工作。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解决好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明确指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要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解决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政府性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为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帮助解决银行“不敢贷、不愿贷”--“投放难”和小微企业和“三农”“缺信用、缺信息”--“贷款难”这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难点和痛点,李克强总理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新形势下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国务院继2015年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2017年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批复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之后,及时出台的又一重要政策文件,对规范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运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准公共产品定位,聚焦做好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


   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高、收益低、外部效应强,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继43号文件明确为小微、“三农”提供的融资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要求政府要发挥重要作用之后,《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以支小支农微理念引领各项业务发展,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双创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资金需求主体。为小微、“三农”等解决缺信息、缺信用、缺抵押问题,为出资人特别是银行分散资金风险,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破解小微、“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这既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履行自身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金融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


   同时,为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聚焦做好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业务,《指导意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逐步达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二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运作的“四个不得”,即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 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二、坚持降费让利,帮助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


   《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障自身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业务条件明确规定“原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年”,并优先选择原担保费率低的原担保项目纳入合作范围,将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以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目前,为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一些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平均担保费率已降至2%以下,大幅低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同类业务担保费率。


   考虑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本身已是风险高、收益低,风险和收益极不匹配,缺少商业可持续性,为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除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低再担保费率积极引导外,更重要的是中央及地方财政要通过直接担保费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以切实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彰显政策扶持效果。对此,《指导意见》已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


   三、坚持共担风险,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总对总”合作


   国内外的大量实践证明,做好小微企业、“三农”以及“双创”主体等融资服务,需要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双方建立可持续合作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目前,相当一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控能力还弱于银行机构,由银行机构参与分担一少部分风险责任,有利于银担双方共同做好风险控制,这是银担可持续合作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具有“小、散、弱”的特点,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各自为战,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严重制约了贷款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


   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指导意见》一是明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相应确立了各方分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共担风险开展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强调加强银担“总对总”合作,明确提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推动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对总’合作”。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成立伊始即高度重视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2:8共担风险的原则,目前已与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10家银行签署了“总对总”合作协议,并分别与光大银行、邮储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合作的指导意见》,逐项细化战略合作协议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银担双方的权利义务,细化合作方案;同时,还通过与光大银行联合召开了全国银担业务合作推进会,全力推动有关政策落地,务求取得实效。


   四、强化财税扶持,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行业统计,2015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放缓,全国融资担保行业融资担保代偿率基本维持在3%以上,年均新增担保代偿基本处在600亿元左右的高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普遍处在保本微利或亏损的状态,个别机构甚至由于担保业务风险过高,已经丧失担保代偿能力。在此情况下,国家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迎难而上扩大小微、“三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保持较低担保费率,亟需进一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对此,《指导意见》已从正向激励角度,要求财政部门主动作为,切实加大正向激励,通过奖补支持、资金补充、风险补偿、代偿损失核销、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以期切实帮助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据了解,目前中央财政从2018年起,每年安排30亿元专项资金,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相信随着《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相关财税扶持力度会进一步加大,将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另外,为支持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服务,努力实现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还有的放矢,从机构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防范风险转嫁、优化监管考核、部门协同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要求,为相关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将积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推动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形成行业业务联动和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的机制,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器”作用,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有效扩大小微企业、“三农”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