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_地方政策文件_政策文件_政策法规_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28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网站发布人:

粤财金〔2020〕8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切实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6日


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出资机构)出资设立,由国有资本控股,具有政策性功能,不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以服务省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各级政府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个人贷款主体、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遵循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六条  考核评价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出资机构考核评定的方式进行。由两个及以上出资机构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机构确定考核评价主体。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出资机构提交上年度考核评价材料: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

  

   (三)考核评价指标表。

  

   (四)上年度受到的奖励或处罚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出资机构依据报送的考核评价材料,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年经营情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指标

  

   第九条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放大倍数、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风险控制、担保费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申报率、其他指标等,满分100分。

  

   第十条 考核评价计分以目标值为基准,达到目标值的,得该项分值80%的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值的,按比例加分,加满为止。未完成目标值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一)放大倍数(20分)。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季末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与季末净资产平均值之比。计算公式为:放大倍数=上年度季末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上年度季末净资产平均值。放大倍数以行业监管部门公布的全省行业平均值为目标值,高于目标值的按每0.5加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0.5减1分。

  

   (二)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40分),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20分)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占比(20分)两项分指标。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计算公式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上年度季末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上年度季末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目标值分三年逐步达到80%,其中第一年60%,第二年70%,第三年及以后80%。高于目标值的按每5%加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5%减1分。

  

   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占比计算公式为: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占比=上年度季末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上年度季末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目标值为50%。高于目标值的按每5%加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5%减1分。

  

   (三)风险控制(10分)。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状况,主要考核当年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计算公式为:代偿率=上年度累计融资担保代偿额/上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额*100%。代偿率以本地区上年度银行贷款平均不良率+3个百分点为目标值,高于目标值的按每0.5%减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0.5%加1分。

  

   (四)担保费率(20分)。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项目融资担保年化担保费率。计算公式为:年化担保费率=∑A/∑B*100%,A=当年承保的单笔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B=当年承保的单笔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担保费率目标值为1.5%。高于目标值每0.1%减1分,低于目标值每0.1%加1分。

  

   (五)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申报率(5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申报率=上年度申报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项目贷款金额/上年度发生的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条件的担保项目贷款金额*100%。目标值为80%,低于目标值按每10%减1分,高于目标值按每10%加1分。

  

   (六)其他指标(5分)。各出资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根据所出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情况,选定其他考核指标。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80分(含)以上为优,60分(含)至8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当年受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当年绩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出资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提交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抄送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结果可作为相关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行业监管、银担合作、政策性奖补的依据。

  

   第十三条 出资机构应建立所出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机制。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应予调降,行业监管部门牵头予以约谈,出资机构责成整改。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查发现考核评价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予以通报,取消政策性奖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出资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所出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所在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考核评价指标权重,调整幅度原则上不高于5%。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相关行业指标平均值,由行业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公布。

  

   第十七条 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考核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