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_地方政策文件_政策文件_政策法规_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陕西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12-18 来源:发布人:

陕财办金[2019]8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办(监管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


   (一)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积极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二)坚持保本微利运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三)发挥省再担保公司体系建设龙头作用。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行业增信、分险功能,综合运用比例再担保、一般责任再担保等方式,重点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对上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我省的再担保和股权支持,对下通过向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参股的形式,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形成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牵头体系成员与金融机构构建“总对总”合作和风险分担模式,加强体系成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引领带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四)推进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到2020年底前,各市(区)要至少建立一家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级可采取注资参股的方式支持县级设立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县(区),可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方式为县域经济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县域全覆盖。


   (五)加快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农担公司)要按照贴近主体、覆盖全省、紧密可控、运行高效的要求,通过在各市设分公司、各县设办事处(业务代办机构)的方式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业务尽快向基层下沉,形成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各市县(区)政府是本地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积极支持陕西农担公司设立市县分支机构。各市政府可通过参股陕西农担公司的方式,参与市级分公司管理;各县(区)政府可与陕西农担公司开展“政担”合作,拓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陕西农担公司在牵头推进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创新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坚持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


   三、进一步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机制


   (六)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业务引导。省再担保公司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引导合作机构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单户担保额不高于1000万元,担保费率符合政策规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力争三年内,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七)明确风险分担比例。省再担保公司要用足用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调整为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所在市(县)财政参照4:3:2:1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其中省再担保公司承担的40%部分,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相关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超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额度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仍由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银行机构、所在市(县)财政参照4:3:2:1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银担分担比例,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


   (八)支持全省融资担保行业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政府风险补偿支持范围,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10%的风险补偿。


   (九)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适度降低授信门槛、简化授信程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合作范围,在授信额度、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对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惠;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承担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的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


   (十)切实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


   四、建立和完善扶持政策


   (十一)探索设立省级融资担保基金。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研究设立由省财政牵头发起,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市县财政及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的省级融资担保基金,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风险分担等方式,重点支持主业突出、保本微利运营、放大倍数较高、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优势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壮大资本实力,提升融资担保能力,降低融资担保成本,助推小微企业和“三农”成长壮大和创业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十二)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政府应根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放大倍数、代偿支出等情况,适时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鼓励各市、县政府出资设立和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的,省财政将按比例给予奖励,新增资本金在1亿元(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新增资本金的15%予以奖励;新增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内的部分,按照10%予以奖励;新增资本金在3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通过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注资参股各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方式予以支持。

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的,省财政按照新增资本金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通过省再担保公司注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方式予以支持。


   (十三)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池。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代偿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专项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财政承担10%部分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实行动态补充,保持合理适度规模,可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调整省对市(县)的代偿补助方式,将对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由市(县)财政负担10%,省财政按市(县)承担部分的50%予以补助的方式调整为对各市(县)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补助。对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市(区),设立当年省财政按照资金池规模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后年度按照各市(县)资金池代偿支出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市(县)资金池。


   省级设立2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给予10%的风险补偿;对省再担保公司发生的再担保业务代偿,实行分档补偿,其中,代偿率不超过1%(含)的部分,按照代偿额的80%给予补偿,代偿率在1%-3%(含)的部分,按照代偿额的60%给予补偿,代偿率在3%-5%(含)的部分,按照代偿额的50%给予补偿,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不予补偿。


   (十四)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对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进行分档补助。其中,对单户贷款3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2%的补贴;对单户贷款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1.5%的补贴;对单户贷款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1%的补贴。对单户500万元以下的中长期贷款担保和无抵押(质押)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3%的补贴。


   对再担保机构为融资担保提供的再担保业务,参照担保机构分档标准,给予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1.5%、1%和0.5%的补贴。支持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5%(含)以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低于2%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一定补贴。对担保机构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再担保)增量业务和绩效考核成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五)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重点考核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及占比、业务增量、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落实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市场化选聘人才,探索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实行市场化的薪酬水平,使专业人员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注重人才培养,加大专业知识培训和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融资担保人才队伍,提高融资担保行业的经营水平和整体竞争力。


   (十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设陕西省“信易贷”融资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共享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红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丰富多样的信用风险识别产品,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简化担保手续,下调担保费率,优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


   (十八)加强风险防范。各市政府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要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要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要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