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企业发展的通知_业务政策_业务开展_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11 来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布人: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企业发展的通知

国融担〔2020〕7号


各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机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按照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功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现就有关合作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做好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服务


   各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机构按照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快速担保服务,在银行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完成企业授信审批后,施行“见贷即保”,取消反担保要求,并执行不超过1%/年的担保费率,银担双方按2:8比例共担风险。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担保项目提供再担保,按照融资贷款金额的20%分担风险责任,并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各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机构对其他保障企业和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运输等的企业,也要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取消反担保要求,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全力支持有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各项生产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通过降低再担保收费标准等措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相关行业企业的支持。对湖北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行业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其他各省(区、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行业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项目,在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机构实行再担保费减免政策的前提下,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继续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1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项目实行免收再担保费。


   三、切实做好在保企业的续保融资担保服务


   各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机构要对在保企业进行全面梳理,主动了解客户融资需求和实际困难,做好在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续保工作,保障企业融资服务平稳衔接。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物流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积极采取续保政策,支持银行继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要积极利用自有资金,对在保企业提供银行续贷“过桥资金”支持,协调银行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帮助在保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四、提高担保代偿、再担保代偿补偿效率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机构对确无还款能力的担保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并视情况适当延长客户担保代偿还款期限,逐步化解风险;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担保代偿,可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高效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优化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偿流程,按月向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付代偿补偿资金,并及时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加快代偿补偿项目审核,对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项目,及时按责任分担比例拨付代偿补偿资金,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代偿资金补充,支持其提升代偿能力和信用水平。


   五、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与银行重复性工作,多采用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远程方式与在保企业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对有紧急融资担保需求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


   六、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各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报告、反映,切实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广大“双创主体”、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易受疫情影响的实体经济领域。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