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补偿操作暂行办法_业务政策_业务开展_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补偿操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2-05 来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布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偿操作,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合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再担保机构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有资格的机构确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再担保服务职责的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机构,是指开展原担保业务的各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偿补偿,是指国家融担基金按照约定风险责任比例,对发生代偿的再担保合作业务给予风险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代偿补偿工作由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部、风控合规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协作完成。


   (一)再担保业务部负责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跟踪代偿补偿项目后续追偿情况,办理代偿项目的追偿收入分配,以及代偿补偿损失核销审核等工作。


   (二)风控合规部负责代偿补偿的合规性审查,定期对代偿补偿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督,纠偏纠差。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代偿补偿资金划拨、核算、以及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等工作。


第二章 代偿补偿条件


   第四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融资担保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要求向国家融担基金报备;


   (二)已按要求缴纳再担保费;


   (三)符合约定的再担保业务条件;


   (四)原担保机构已经履行代偿责任;


   (五)省级再担保机构已对纳入再担保的业务履行相关审核并按约定履行代偿补偿责任。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融担基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六条  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向国家融担基金申请代偿补偿,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代偿补偿申请及代偿补偿项目明细表(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


   (二)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偿审核意见及代偿补偿支付凭证;


   (三)债权人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原担保机构已经履行代偿责任的确认书或者其它证明材料;


   (四)原担保机构代偿支付凭证;


   (五)原担保业务涉及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保合同核心内容复印件(含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保证人、债权人、保证责任金额、委托担保人、担保人、担保责任金额等核心交易信息);


   (六)接收代偿补偿资金的账户基本信息;


   (七)国家融担基金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或代偿补偿责任后,根据约定时间按季度就担保项目未清偿本金部分向国家融担基金申请按比例给予代偿补偿。


   第八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受理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申请,并确定A角、B角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担保代偿补偿项目审批表》(附件2),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风控合规部审核。


   风控合规部负责在收到完整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对于无争议、无疑义代偿补偿项目,经分管再担保业务部的公司领导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对于有争议、有疑义代偿补偿项目,提交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经审批,给予代偿补偿的项目,由再担保业务部填写《支付凭单》,经财务管理部审核、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将代偿补偿资金拨付至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指定账户;对不予补偿或暂不补偿的项目,再担保业务部应书面通知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并说明原因。


   再担保业务部将代偿补偿情况定期向公司领导集体办公会报告。


   第十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开展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年度代偿补偿金额调整工作。调整工作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第四季度代偿补偿审核审批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代偿补偿资金均要落实到具体项目。涉及年度代偿补偿资金调整的,国家融担基金对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实际补偿金额计算代偿项目补偿比例,作为参与追偿收入分配依据。


   第十二条  风控合规部负责对代偿补偿工作进行稽核审计监督,按照不低于年度代偿补偿金额的20%对代偿补偿项目进行审计稽核。对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向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调查结论及相关证据,需要退回代偿补偿资金的,责令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全额退回。给国家融担基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要求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赔偿。具体按照双方签订的《再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补偿操作办法(试行)》(国融担〔201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公司关于**项目的代偿补偿申请   

     2.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担保代偿补偿项目审批表

     3.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担保代偿补偿项目追偿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