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业务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办法_业务政策_业务开展_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再担保业务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28 来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布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管控,对再担保业务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防范”,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业务风险动态监测预警,是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通过持续跟踪合作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变化情况,设置风险等级并实施相应控制措施,引导合作机构预防和控制业务风险的管理过程。


第二章  监测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再担保业务风险动态监测对象为与基金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


第四条  再担保业务风险监测内容:


(一)合作机构代偿率;


(二)合作机构代偿风险变动情况;


(三)合作机构重大代偿项目;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情况。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风控合规部牵头再担保业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订再担保业务风险动态监测预警相关制度;


(二)开展再担保业务风险监测工作,定期编报《再担保业务风险监测报告》;


(三)按风险等级实施相应风险预警措施;


(四)协助合作机构开展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再担保业务部协助风控合规部开展再担保业务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提供合作机构相关数据和材料;


(二)核实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


(三)根据风险情况调整业务合作政策;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测指标和数据来源


第七条  再担保业务风险监测指标为合作机构代偿率,指标口径以《再担保业务数据标准》为准,计算公式为合作机构备案至基金的再担保合作业务所对应的“原担保业务在一个统计期内累计发生代偿的本金/原担保业务在同一统计期内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统计区间为每月末滚动统计前365日内的区间。


第八条  再担保业务风险动态监测指标代偿率数据来源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简称“数字化平台”)。


第五章  风险分类和预警措施


第九条  再担保业务风险等级分类:


(一)正常:代偿率2%以内;


(二)一般:代偿率为2%(含)-3%;


(三)中度:代偿率为3%(含)-5%;  


(四)高度:代偿率5%(含)以上。


第十条  再担保业务风险预警措施:


(一)风险“正常”类机构:代偿率处于1%(含)-2%(不含)区间,连续3个月环比上升5%以上或单月同比上升20%以上,由风控合规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向机构发送《风险提示函》,并持续跟踪机构代偿率指标变化情况;


(二)风险“一般”类机构:由风控合规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向机构发送《风险提示函》,并持续跟踪机构代偿率指标变化情况;


(三)风险“中度”类机构:由风控合规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向机构发送《风险问询函》,并要求机构对业务风险情况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代偿原因及存在的风险情况、风险应对措施及缓释手段、下一步风险处置方案等,持续跟踪机构措施落实和风险改善情况;


(四)风险“高度”类机构:由风控合规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向合作机构发送《风险警示函》,并要求机构进行整改,整改6个月后担保代偿率仍未降至5%以下,由风控合规部报经风险评审委员会审议、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向合作机构发送《中止合作函》。


第六章  监测预警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监测预警工作流程:


(一)风险监测:风控合规部每月对再担保业务风险代偿率指标进行监测,次月上旬形成监测报告,报公司领导审示,并抄送相关业务部门。


(二)实施预警:当触发相应风险等级,风控合规部分类采取相应警示和处置措施;针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及中止合作事宜,应提请风险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督促整改:风控合规部向机构发送相关函件后,持续跟踪合作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和代偿率指标变化情况,指导合作机构化解风险。


(四)警示解除:当合作机构代偿率回落到5%以内,风控合规部出具《风险警示解除函》,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发送至合作机构。



第七章  监测预警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再担保业务风险动态监测预警结果,可作为代偿补偿专项稽核审计、风险项目案例分析、风险管理专项调研、再担保业务政策制定和调整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风险提示函》


    2.《风险问询函》


    3.《风险警示函》


    4.《中止合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