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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探索实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2-18 来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布人:


小微企业普遍具有“实力弱、抵押少、管理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对这类群体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相对较高,在尽职免责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一线业务人员容易产生“不愿担、不敢担、不能担”畏难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作用发挥。为此,浙江、福建、广西等地政府相关部门相继推出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推动尽职免责制度实施,帮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业务人员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小微企业做好融资担保服务。


一、 界定相关概念内涵,进一步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


浙江、福建、广西三省(区)尽职免责配套办法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的定义、适用对象和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促进政策落地更有针对性。一是明确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定义,即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及损失后,经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该机构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即给予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二是明确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涉及的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明确适用范围,涵盖出现代偿损失的融资担保业务及融资再担保业务。


二、明确尽职要求,促进有关责任人履职尽责


为确保具体业务流程每个关键环节都有章可依、有据可查、有迹可循、责任到人,浙江、福建、广西三省(区)有关部门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档案制度,做实做细尽职免责工作。如浙江省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化操作,且不存在违反对担保机构忠实义务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除明确尽职要求外,同时提出责任人应当秉承真实、审慎原则,不受任何干扰因素影响,独立履行职责,以及对近亲属等关系人申请的业务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细化尽职免责情形,免责和问责界限清晰


浙江、福建、广西三省(区)出台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的情形以及相应的问责要求予以明确,较大程度上保证了政策执行依据充分、便于落实。一是制定相对合理的代偿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不断下探。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浙江省配套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原则上不追究公司负责人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管理责任;二是细化免责情形,着力从制度上保障尽职免责落到实处。如广西自治区和浙江省提出,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依规降低反担保要求、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担保贷款本金无法偿还、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追偿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代偿金额等10种情形下均可免除业务经办人员全部或部分责任;福建省提出,按照国家支持类政策对特定行业开展担保业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风险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担保业务造成损失的、因市场价格波动或产业政策影响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而造成担保损失的等8种情形下予以免除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三是存在失职或违规情形的,强化依法依规责任追究。如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和内部规章、主观舞弊作假、索取或收取不当利益,信贷资金流向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等情形的,要严格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四、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认定程序更具操作性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流程,使尽职免责认定程序更具操作性。一是确定尽职免责认定的组织形式,独立开展调查认定工作。如浙江省要求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成立尽职免责调查工作小组,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人牵头,公司纪检监察负责人,审计、财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二是细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流程,并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管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要求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流程应涵盖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和处置等环节。三是根据认定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奖惩措施,如浙江省将责任认定分为尽职、需要改进和不尽职三类,分别采取免除责任、酌情减免责任和启动责任追究三种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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