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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担保机构追偿工作经验

发布时间: 2022-12-06 来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布人:


编者按:部分原担保机构为保障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后能够及时有效追偿,快速补充流动性,提升自身信用,保障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尽职调查、事前强制公证、加强保后管理等方面做好准备,在代偿后充分运用政府资源、司法追偿、市场化处置等多种方式挽回损失,取得了较好效果。现摘取部分机构经验,供学习参考。


一、做深做实尽职调查


原担保机构在项目风险识别、评估、评审阶段,不仅要结合调查情况判断债务人的第一还款来源,还应详细关注债务人第二还款来源,即当债务人依靠经营收入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还可以通过处理反担保措施来收回代偿资金。部分原担保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储备化解风险线索,当项目发生代偿时,积极利用掌握的线索,快速追偿,降低损失。实操中有很多案例,例如:


(一)浙江某原担保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判断其存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设计反担保措施阶段,由实际控制人及配偶共同签署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贷款到期后,企业无法偿还贷款,原担保机构代为偿还债务后,对被执行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做为有效资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收回了代偿资金。


(二)广西某原担保机构。在前期尽职调查中,了解到被担保对象的关联公司某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情况较好,设计担保方案阶段,将其关联公司列为保证人。业务发生代偿后,原担保机构协商债务人自愿还款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高新技术企业,冻结其银行账户,促使该高新技术企业主动还款,最终全额收回了代偿资金。


二、用好用足强制执行公证手段


强制执行公证手段,指在合同签署环节,原担保机构与公证机构合作,为绝大部分融资担保业务的《委托保证合同》及相关反担保文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该工作主要优点为:一是免去诉讼审理程序。可直接进入立案执行程序,提高追偿效率;二是提前告知。事先提醒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因失信可能被执行,督促借款人按约还款等;三是帮助核实反担保情况。包括财产权属情况、反担保人婚姻真实情况等;四是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当然,强制执行公证工作也存在一定的地域局限性,由于强制执行公证立案法院一般为被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所属地基层法院,原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等合同需约定裁定法院为原担保机构所在地法院。


(一)北京某原担保机构。


为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追偿效率,通过与公证机构合作,将绝大部分融资担保业务的《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文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并要求反担保人披露名下财产线索。项目代偿后,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凭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反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跳过了诉讼环节,缩短了执行周期,为追偿工作的开展争取了时间,保障了原担保机构的利益。


(二)湖南某原担保机构。


正在探索引入强制执行公证。拟针对小额批量见贷即保业务的代偿追偿,设置线上强制执行公证环节,发生代偿时,依法简化诉讼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快速采取限高、失信、保全措施,也可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再进行执行协调和解。具体操作方法:


一是公证。原担保机构与借款人及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后,由三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公证借款人、反担保人及反担保抵质押人做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告知原担保机构应详细审查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财产、资信情况,并办理抵押登记。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公证书》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是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原担保机构因代偿等原因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三是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原担保机构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立案执行,并根据原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等实际情况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若法院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遇无法执行情况,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三、加强保后过程管理


保后管理工作是原担保机构动态了解担保项目风险变化情况的有效措施。做实保后管理工作,能够尽早识别项目风险苗头,发现财产线索,防止财产转移或被其他债权人控制,取得追偿主动权。例如:


(一)浙江某原担保机构。


在保后管理过程中发现一债务人因经营情况变差,导致资金链断裂。为了有效控制债务人名下一套机器设备,防止设备被转移或隐匿,原担保机构立即组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24小时对设备进行监控。在原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后,立即采取措施实行追偿,最终通过处置机器设备收回了代偿资金。


(二)福建某原担保机构。


为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行为,协议要求债务人在担保业务存续期间办理名下资产转让、股东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需经原担保机构书面同意。


四、强化追偿责任明确分工


追偿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一)江苏某原担保机构。


突出考核引导,调动员工积极性。一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解决一线人员后顾之忧;二是设置资产保全部作为风险处置的专门部门,考核到部门,部门考核到个人,层层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同时做到事前有方案,事后有督查,件件有回声;三是在其他部门绩效考核中设置风险清收指标的权重,增强全员参与意识。


(二)湖南某原担保机构。


以具体项目为抓手,落实经办人员负责制。将代偿追偿任务和责任,分解到项目、到律所、到相关业务办理人员,制定进度计划,并督促和考核到位。


五、委托外部律师专业力量追偿


部分原担保机构将部分追偿工作委托给外部律师事务所,充分利用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提高追偿效率,有效释放担保服务能力。


(一)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采取划片区打包的方式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置。


一是划片区确定合作律师事务所,打包委托。为高质量开展追偿工作,针对担保业务户数多、金额小、区域覆盖广的特点,将全市范围内划分5个片区,重点与5家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节省沟通成本。


二是诉讼处置工作标准化。对律师事务所处置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同类案件处理问题库,常规化开展追偿诉讼工作。


三是建立管理监管机制。对代偿项目诉讼情况进展、回款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律师事务所胜诉率、回款率、工作配合度等进行考评。实践中,代偿项目在代偿后30日内将被委托给各片区合作律所,做到“应诉尽诉”。


(二)广西某原担保机构。


设立法律服务备选库,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清收。通过建立起诉案件委托代理工作管理办法,设立法律服务备选库,优先选取反馈主动及时、执行高效、专业技能扎实、与法院合作关系良好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开展委托诉讼追偿工作,以案件推动代理进度和效率,解放人力资源、弥补经验不足,切实提高代偿追偿效率和回款率。


六、有效盘活债务


对于因资金链断裂停产的代偿项目,采取引入优质客户重组、并购等方式开展代偿追偿,最终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困难企业,化解代偿风险。例如:


(一)北京某原担保机构。


对债务人进行深入评估,分析债务人代偿原因及发展前景,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逾期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入股资金,形成股权,由原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持股,将担保业务转为股权投资业务,帮助债务人解决经营过程中短暂的难关,并根据债务人发展情况适时采取措施。


(二)广西某原担保机构。


广西一家动物营养食品公司受疫情影响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人,该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通过积极联系当地与动物营养食品公司经营相关的企业,就该公司股权出售事宜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原担保机构在减免部分违约金后,助推相关企业收购了动物营养食品公司全部股权,成功地将代偿款项收回。


七、积极借助政府资源


争取各级地方政府政策资源支持,有利于加快追偿进度和提高追偿率,帮助原担保机构快速补充流动性。


(一)江苏某原担保机构。


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支持,一是对于部分风险项目,在地方政府协调下将其资产统一打包处理,快速收回代偿资金;二是对代偿的损失部分,区财政补偿20%,其中先行核销的损失部分同步补偿,收回后再返还财政。


(二)福建某原担保机构。


推动政担共管,协同追偿。一是争取地方政府协同催收。担保业务出现逾期或欠息后,原担保机构立即向债务人属地政府通报,属地政府牵头采取措施协助催收。二是建立追偿快审、快判、快执机制。部分属地政府积极协调公检法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诉讼执行进度。


八、其他追偿措施


根据债务人特性,通过不同的处置方式,解决债务人个性化债务问题。例如:


(一)广东某原担保机构。


创新探索非诉追偿方案,为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新的思路。代偿后,优选发函催收,在能获得债务人回函的情况下,安排项目及法律部人员前往债务人住所地进行实地勘察、走访,与债务人共同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二)浙江某原担保机构。


针对抵押唯一房产拍卖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探索腾空方式,由原担保机构向房产所有权人提供一部分安置保障费,供房产所有权人租赁房产使用,促成房产所有权人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安置保障费作为腾空保证金,在房产拍卖后一个月内腾空。之后,该抵押物顺利拍卖,原担保机构快速收回代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