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银担分险经验介绍
发布时间: 2022-12-09 来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编者按:深化银担合作,构建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担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架构共同分担风险机制,是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和功能作用发挥的重点和难点工作。融担基金自设立以来,积极推动合作担保机构和相关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积极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积极探索银担合作可持续发展模式,落实银担分险机制,取得积极成效,现摘录部分案例,供学习参考。
顶层设计先行,完善配套政策,创新合作产品,科技赋能等多管齐下,是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银担分险取得成效的共同特点。
一、完善制度保障,做好顶层设计,构建高效率合作体系
银担地位不对等现象仍然普遍,政府推动银担深化合作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有效。
(一)江西省。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6号文精神,江西省政府及时出台《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10号),对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提出五个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银担合作原则。鼓励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积极参与全省融资担保业务分险,与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省担保集团)在省级层面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按照“全部准入、差别授信,聚焦普惠、支小支农,风险分担、诚实守信,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在准入门槛、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不得附带以贷转贷、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条件。
二是明确风险分担比例。明确“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省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对于贷款增长规模快、履行风险分担责任情况好、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户数占比大的银行,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或扩大合作贷款规模。
三是落实银担双方责任。要求银担合作各方切实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银行无正当原因不得单方面削减融资担保的授信额度、增加融资担保机构的义务或限制性条件、要求企业提前还款。同时要求各地将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情况、银行支小支农贷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银行应对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四是加强跟踪评估。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将评估结果与业务合作、资金存放规模挂钩。
五是防止风险转嫁。对于银行主导开展的批量业务,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银行批贷记录中贷款主体的担保申请作为要件严格审核,防止银行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
江西省担保集团要求各合作担保机构对银行不分险业务规模以2021年为基数只减不增,在2025年前实现全部退出。
(二)湖北省。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号)对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和落实风险分担责任做出具体要求:
一是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要求积极构建、推广担保机构、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再担保集团)、银行、担保机构所在地政府按照协议比例分担担保贷款风险的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明确辖内各市县都要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落实政银担各方风险分担责任。要求市县地方金融监管、财政等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加强协调对接,为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推动银行进入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
二是落实风险分担责任。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要求湖北省再担保集团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并严格按照协议比例承担代偿风险,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要求银行严格落实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发新型政银担信贷产品,主动融入、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要求市县政府率先执行合作协议,严格履行约定分险责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风险代偿专项资金使用流程。
(三)山西省。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一体化运营改革操作工具箱>的通知》(晋金监非银〔2022〕10号),在全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一体化改革,并对完善银担分险机制做出具体要求:
一是严格合作准入管理。明确市级担保机构对于合作银行的选择,应当综合考量普惠小微、“三农”贷款的业务规模、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并对普惠小微、“三农”贷款业务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综合研判。对普惠小微贷款不良率超过同期全省银行平均水平1.5倍(含)以上的银行、被银监部门列为高风险的银行,不得纳入合作银行范围。不接受银担风险分担条件的银行,不得合作。要求市级担保机构要从严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二是明确风险分担比例。要求各市级担保机构按照“融担基金-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再担保集团)-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担保体系与银行2:2:4:2的风险分担合作模式开展合作,对于贷款规模增长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户数占比大的银行业机构,按照山西省再担保集团的统一业务规则,可适当提高自身风险责任比例或扩大合作贷款规模。
三是加强银担合作评价。要求各市金融办将银担合作情况作为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内容,同时协调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驻地分支机构按照职责将银担合作作为监管评价等的重要内容,把各地银行通过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合作业务规模纳入当地银担合作评价范围。
二、搭建以银担分险为前提的新型银担关系,引导银行落实分险责任
因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不平衡,长期以来影响银担深入合作的不规范不合理因素仍然存在,银担分险区域分化比较明显,但各合作机构仍然坚持不懈探索,从地方实际出发,破冰银担分险机制。
(一)天津市。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天津市担保中心)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功能作用,多次与区域政府部门、园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天津市级分行等机构协商,创新形成由融担基金、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天津市担保中心、合作银行及区域专项融资担保基金等5方分险、具有天津特色的“22321”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为调动合作银行落地银担分险业务积极性,天津市担保中心定期从业务情况、风险控制、政策导向、企业满意度等多方面对合作银行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的评估结果对合作银行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落实银担二八分险机制效果较好的银行,在担保资金存放、担保项目承接等环节给予一定倾斜,逐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合作银行加大银担二八分险业务的推进力度,并与合作银行制定完善的风险分担代偿追偿程序,保障银担风险共担机制有效运行。
(二)江西省。
江西省担保集团积极与驻赣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及地方法人银行对接,从省级层面落实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快速推进与建设银行等22家银行签订《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明确合作银行对其再担保体系内担保机构实行全部准入、银担二八分险以及为小微、“三农”担保贷款提供优惠费率,并提出新增业务不分险不合作的原则。随着银担合作政策推进,体系理念逐步趋同,银担分险终成主流。
(三)广东省。
广东省各地市陆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及保费补贴等。汕尾市借鉴台州模式,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目标,成立汕尾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汕尾信保基金)。主推两种业务模式:一是“见贷即保”,风险分担比例为3:5:2,即汕尾信保基金承担30%、粤财普惠金融(汕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尾担保)承担50%,银行承担20%;二是见保即贷,风险分担比例为4:5:1,即汕尾信保基金承担40%、汕尾担保承担50%,银行承担10%。截至2021年末,汕尾信保基金已与汕尾9家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且均已实现业务落地。除汕尾以外,江门、清远、湛江、珠海等多个地市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
(四)山东省。
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省担保集团)通过有效把握前期接洽、期中沟通和后期推进三个阶段的关键节点,打通银担合作工作堵点和难点,与合作银行达成“总对总”合作成果。山东省担保集团与恒丰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与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开展新型银担合作的指导意见》(恒银发〔2021〕441号),将合作业务中银行和担保机构2:8风险责任分担落到实处。
在工作推进中,山东省担保集团首先从银担“总对总”业务合作对接、产品研发、数字化转型战略规划入手,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再从两家机构同为省财政厅管理的金融企业等合作便利优势挖掘深入合作内容,最后两家联合发文引导“体系对体系”合作,开展联合培训、加快推进数字化平台建设、推进体系成员集体授信工作、整合双方资源争取进一步政策支持、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等。
三、做好产品创新,狠抓业务落地,推动构建符合当地产业内生特点的产品生态圈
产品创新应用是推动银担合作的直接支撑。部分合作机构通过打造核心业务模式、优化银担分险比例方式等,推动差异化银担合作产品上线,逐步构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内生特点的产品生态圈,有效推动银担合作深入。
(一)江西省。
2020年江西省担保集团对财政厅采取“风险补偿资金池”方式与银行直接开展合作试点的“财园信贷通”贷款品种按照融资担保业务规则进行规范,按照省财政厅出台《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赣财建〔2020〕6号)要求,“融担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级担保机构-地方政府-银行”分别按照融资金额的20%分担风险,形成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产品。同时针对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又推出“线上财园信贷通”升级产品,推动辖内银担分险落地取得实质成效。
(二)广东省。
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增加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有效供给,积极研发批量担保产品,按照“先扩大银担合作分险业务规模,再逐步提升分险比例”的思路,在半年内完成了多款产品研发和落地,灵活设置银担分险比例。目前已与工商银行等8家银行落地了银担分险责任,银行分担风险比例在20%-60%之间。
四、紧跟政策风向,推动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落地,提升担保服务能力
自融担基金2020年6月推出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后,各地积极响应,推动产品落地,还创新推出地方版产品,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江西省。
江西省担保集团积极响应融担基金银担“总对总”模式,与建设银行等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省内11家地市级担保机构签订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协议,快速搭建批量担保合作圈。其中与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创新推出“善担贷”和“赣农振兴贷”等合作产品,实现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线上化。同时,积极开拓地方版“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先后推出“九融贷”、“融易贷”、“饶融贷”、“虔融贷”、“银担经营快贷”和“线上财园信贷通”等“总对总”产品,有效拓展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面。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小微担)在加强与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业务合作的同时,积极扩大与地方法人银行合作,不断下沉客户群体,已与重庆农商行等多家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实现业务落地。重庆小微担参考融担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结合地方实际,先后推出“批量保”、“知产保”、“乡村振兴保”、“加成保”、“创业保”等地方版“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实现了辖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供给侧升级。
(三)天津市。
天津市担保中心基于合作银行对其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及发掘优质企业能力的认可,推动银担分险阻力小,2020年抓住“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推出这一时机,将银担分险机制植入到各类批量化担保业务中。
五、充分运用金融科技赋能,助力银担合作跨台阶发展
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的重要堵点,也是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供给能力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重庆市。
重庆小微担联合重庆银行创新推出纯线上信用担保批量化产品“知产保”,银行通过银担系统直连向重庆小微担推送已通过行内风控模型等信审条件的企业,重庆小微担将这些企业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运用到线上风控评分模型中,以税务、社保、负债等信息为因子对客户进行精确画像,对满足模型条件的企业,通过线上直接推送电子担保函,并设置3%的软熔断警戒线控制总体代偿风险。自正式运营以来,业务提质上量快,有效满足了“缺资产、缺信用”的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代偿率稳定在较低水平。
(二)浙江省。
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省担保集团)积极探索政府性担保行业大数据应用场景,着力推进行业数字化转型。浙江省担保集团通过省政务资源网、浙江银保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综平台)数据桥接,与合作银行间接实现银担数据交换,并选择稠州银行作为试点,联通银担双方业务系统,实现银担业务数据、审批资料和保函线上即时交互,线上完成所有合作业务审批流程。通过金综平台,银行和担保机构可即时完成合作业务备案、审核、出具电子担保函等手续,担保借款最快当天即可到达服务对象账户,真正使得地方版银担“总对总”批量业务模式生根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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